2024年5月,廣西柳州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。據該刑事判決書,公訴機關指控稱,黃某某與其丈夫符某某(被害人,歿年65歲)共同居住生活在柳州市城中區。2023年3月,黃某某發現符某某與謝某某(女,47歲)有婚外情,遂要求符某某將謝某某叫來當面斷絕關系,遭拒絕后懷恨在心,多次與符某某爭吵并伴有肢體沖突。
2023年8月中旬,黃某某購買一把尖刀裝入平時隨身攜帶的單肩背包內。同年9月22日,黃某某將該刀藏匿于臥室床上枕頭下,當晚黃某某再次與符某某因上述問題發生爭執。次日0時許,黃某某將該刀拿出來威脅符某某要同歸于盡,并持刀捅中符某某胸、頸部數刀。符某某癱坐在地上向黃某某求救,黃某某并未施救。在認為符某某已經死亡后,黃某某于凌晨3時許將尖刀裝進單肩背包帶至柳江河堤丟棄于河中,隨后返回家中,撥打柳州市公安局中南派出所電話報警吉祥體育坊WELL,謊稱其外出回家時發現丈夫符某某死亡,家中有大量血跡,在家中等候公安人員到場處理。
柳州中院審理認為,黃某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,致一人死亡,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。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。黃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,刑罰執行完畢以后,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,是累犯,依法應當從重處罰。黃某某作案后報警雖然未表明自己就是作案人,但沒有逃離現場,在司法機關詢問時能夠交代自己的罪行,應當視為自動投案,且歸案后一直如實供述其罪行,是自首,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。黃某某自愿認罪認罰,依法可以從寬處理。本案系婚姻家庭生活矛盾引發,且被害人符某某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發生婚外情,對引發本案存在一定過錯。綜合考量黃某某犯罪的事實、犯罪的性質、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,法院決定對其從輕處罰。辯護人所提與此一致的辯護意見,該院予以采納。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,該院予以采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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